鲁工美院办字〔2014〕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因公临时出国实施办法精神,确保学校出国公务活动规范、健康、有序开展,根据《省外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3〕20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主管外事的校领导负责指导和审批全校因公临时出国事务。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委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从严管理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工作。
第四条 组织部、人事处协助做好因公临时出国各类人员的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及学校批准而进行的公费出国访问交流、短期讲学访学、合作研究和参加国际或地区学术会议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访原则
第六条 学校积极鼓励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教师、科研人员自筹经费开展对外学术交流;鼓励教学、科研单位创造条件开展有实质内容的交流。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活动要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确保质量。出访团组和个人应有明确出访任务,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出访,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学校团组出访,总人数不超过6人。每次出访通常不超过2个、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可分别增加一天。出席国际会议、参加展览活动及培训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报由省外办按现行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批准。
第九条 因公随团出访人员,须由组团单位发《征求意见函》至我校,经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回复并协助办理有关出国手续;原则上不派员参加需要我校提供费用的非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出访团组。
第十条 校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原则上2年内不超过1次或1个任期内不超过2次;正职确因工作需要,每年因公临时出国不超过1次。以上规定是对确有必要出国执行公务的最高限量,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出访批次。
第十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学校同一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十二条 对已退(离)休人员和已离开工作岗位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即将退休的人员,不再安排因公出国任务。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每年12月初制订学校下年度出访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学校领导班子出访计划和人选建议、以及其他人员年度出访控制总量。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遵照省外办审核意见,执行学校的年度出访计划,并实施组团、手续办理和派出工作。
第十五条 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公临时出访,应提前3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送请示,需按要求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1),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出访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外事管理规定的提出调整或取消出访的要求。审核通过后提交有关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同意,报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科级以上干部(含科级)因公临时出国,由学校组织部负责备案,报校党委书记审签,厅级干部按规定程序再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科级以下人员和教师由人事处负责备案,报校党委书记审签。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出国经费(含外汇额度和相应人民币)系指出国人员在外期间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和个人,应遵循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在国家规定各项费用标准内开支,不得突破。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并出具经费审核意见,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费审核意见将作为开支核销依据,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
第十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国经费只用于学校组团出访和学校派出的因公临时出国,其中管理部门人员出国本部门承担20%,教学单位人员出国本单位承担50%。
第五章 纪律和要求
第二十条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前团长签《因公出国(境)团组保证书》,组织好团组的行前教育;在外期间,团长应掌握团组人员的思想动态,对团员在外执行外事纪律情况做好监督检查;回国后,团长应督促按时上交因公出国证件和出访报告,抓好出访成果的落实,回国后5日内将所持因公出国护照或证件,10日内将出访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和在外公务活动照片电子版,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随团人员需要上交出访情况报告表和在外公务活动照片电子版)。
第二十一条 出访团组应客随主便,尊重对方安排,遵循对等原则,不得提出过高要求。对商定的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应付敷衍或随意取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对达成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要言而有信、抓好落实。不得随意改变已批准的出访日程、路线及行程等,每天详实记录出访日志。避免在往访国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等时间节点往访。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学校声誉。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注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遇到突发事件或发生重大问题时,团长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和学校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和个人有关信息将通过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出访人员姓名、职务,出访国家或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公示无异议后,向外事部门呈报和派出;回国后3日内将出访情况上传学校网站,接受群众监督,实现出访成果共享。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团组和个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
2.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因公临时出访情况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