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美院办字〔2014〕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外事接待工作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外交部和山东省有关外事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外事接待”系指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团体或个人来访接待。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和协调部门。邀请各类国(境)外团体或人员来校访问的申报归口管理部门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二章 外事接待申报审批程序
第四条 凡以学校名义邀请的国(境)外代表团、国际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的来校访问及政府部门下达或校级横向来访,均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境)外来宾接待信息表》(见附件1)备案,并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
第五条 学校部门和单位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参观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科研、参加会议等或由国外、境外团体和个人直接与部门、单位联系的来访,应在外宾来校前一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申请,详细说明来访团组或个人来校目的、时间、费用安排等,并提供基本背景材料(姓名、性别、国籍、工作单位、职衔职称等);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重要国(境)外来宾及团组要报主管校领导批示。
第六条 部门和单位邀请获批准后,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境)外来宾接待信息表》(见附件1),若有讲座,另外填写《国(境)外教师专家举办讲座情况上报表》(见附件2),并在外宾来访结束5日内,将在校期间交流活动的图片和文字材料(电子版)送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存档。
第三章 外事接待安排和标准
第七条 凡是来访我校的外宾,应根据协议或互惠原则,把费用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第八条 对专访或顺访我校确有实际交流内容的外宾,定为全部招待,一般只提供在我校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不提供来华国际旅费。
第九条 对顺访我校且只是一般停留或作为中转的外宾,定为部分招待,只是礼仪性的提供日常饮食招待和往来交通;对自理来访的外宾,原则上不做费用计划。
第十条 学校邀请或政府部门下达或横向校级顺访我校的外宾接待活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同院长办公室统筹安排,如涉及学术交流、讲学、参观、座谈等事宜,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自行邀请或直接联系接待的外宾,由该部门、单位安排和承担费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予以协作,并视国(境)外来宾级别和重要性,以学校名义酌情宴请一次。
第十二条 在我校举办国际会议、国际展览、校际交流项目等国际活动涉及的外宾接待和费用,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执行。
第四章 外事接待原则和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外事接待工作应坚持友好平等、务实节俭的原则,服务学校发展大局,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四条 部门、单位接待外宾要牢记“外事无小事”和“国家安全无小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遵守“事前申报、事后报告”的原则。
第十五条 接待外宾应按照对等原则安排相应的迎送活动,迎送人员不宜过多。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的规定执行,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
第十六条 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第十七条 在接待外宾过程中,应做到热情礼貌、不卑不亢,注意工作效率,保证外宾的安全,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有重要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山东省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境)外来宾接待信息表
2.国(境)外教师专家举办讲座情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