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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党办院办   【阅读 次】   日期: 2010-04-28


    鲁工美院办字[2010]1号
     
    关于加强用印管理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用印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加强规范管理,现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将我校用印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用印需要
        本通知所指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委员会”印章、“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印章、“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钢印、“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合同专用章”、院长签名章、院长印章、“中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室”印章。以上印章的用印需要如下:
        (一)“中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政审表、证明和公告等。
        (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印章用于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报表、合同(协议书)、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聘书、奖状、招生录取通知书、证明和公告等。
        (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钢印用于学校颁发的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离退休证、肄业证、结业证、任职资格证书等各类证件。钢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四)院长签名章、院长印章用于学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学历证明和以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名义发布的公告、信函、各类报表、合同(协议)书等。
        (五)“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合同专用章”印章是对外签订、变更、解除合同时所使用的专用印章,只盖在正式合同上。
        (六)“中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用于以中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党委办公室名义上报、发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七)“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室”印章用于以院长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平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二、受理对象
        (一)用印人为本校用印部门所属教职工。
        (二)代理用印的,需在《用印签批单》上注明“代章”。
        (三)学生出国、升学、参加考试等各类资料需要盖章的,必须由所属教学单位的辅导员等教工带领,按照用印程序,办理用印。不受理学生个人单独办理用印。
    三、用印程序
        (一)以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学校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审批用印。
      (二)用印部门或个人必须填写《用印签批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或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批。
        (三)用印部门凭经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批并签字的《用印签批单》,到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秘书科用印。
        (四)用印时要检查印章与落款名称是否一致,保证落款与印章相同。
        (五)《用印签批单》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留存备查并存档。
        (六)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未按用印程序要求填写《用印签批单》,未经有关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2.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表格等各类凭证或纸张材料。
        3.用印内容仍需核实或不实的。
        4.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5.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及字迹不清的。
        6.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
        7.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8.其它有违本通知用印需要和印章管理规定的情况。
    四、用印管理
        (一)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秘书科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专人确因事离岗,委托办公室其他人员用印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二)印章要存放于保险柜内,用印完毕后,应将印章及时放回原处,确保印章的妥善、安全保管。
        (三)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均应严格把关,用印时应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手续,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完整填写《用印签批单》(见附件),报有关校领导审批,对于未按程序办理用印手续者,印章管理人员无权擅自用印。部门负责人负有严格审核用印材料的职责。
        (四)不得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室,因公外出需携带印章使用,必须经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携章前往用印,用毕立即返还。
        (五)严禁以任何形式在空白介绍信或其他空白纸张上盖印。凡已盖印的材料如因故作废,必须交回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秘书科并予以销毁。
        (六)凡因审核不严或印章使用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单位领导和保管者的责任。
    五、附则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10年1月1日



    栏目编辑:秘书科   出处:党办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