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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阅读 次】   日期: 2005-05-16




    鲁工美院字[2005]29号

    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

    新进非教学人员实行实习期制度的意见》的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新进非教学人员实行实习期制度的意见》业经党委会研究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

    新进非教学人员实行实习期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非教学人员队伍建设,提高非教学人员的管理及服务水平,学校决定从2005年起,对新进非教学人员(以下称新进人员)实行实习期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新进人员进校后,人事处参照其应聘岗位和考试考察情况,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实习岗位、编制实习方案,报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实行。实习期一般为6—9个月。

    二、在实习期内,新进人员的行政关系放在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日常工作安排和管理由实习单位负责。新进人员要自觉服从实习单位的领导,不断强化学习意识,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能力,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实习结束前10个工作日,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和实习单位一起,对新进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人事处根据考核结果,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进人员工作单位意见,报经学校同意后实行。

    四、本意见适用于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非教学人员,本科学历的非教学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有关规定按学校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

    五、本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人事 非教学人员 实习期 意见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办公室 20055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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