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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阅读 次】   日期: 2005-04-30




    鲁工美院字[2005]24号

    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教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修改后,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试行。

    OO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教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使医疗费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关于公费医疗改革的有关精神,借鉴兄弟院校经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确立的“职工公费医疗应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以保障教职工身体健康为目的,在保证教职工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节约开支。教职工的医疗保健,是基本的生存需要,学院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将继续给予充分重视。医疗费不是福利费,不能平均分配,应真正用在治病上,使有限的医疗费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医疗保障的作用。

    按照国家规定,离休人员和享受省医疗保健人员是特殊的医疗保健群体,应执行较为优越的医疗保健待遇。

    二、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离、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聘任制人员的医疗费按聘任协议办理。

    三、 医疗费补贴标准和报销数额

    (一)离休人员没有医疗费补贴,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按 100%的比例报销。

    (二)离休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均采用定额补贴、超出规定数额(2000元/年)按不同比例报销的办法。

    1、补贴标准

    享受保健待遇的人员:在职的每人每年1000元;退休的每人每年1200元。

    正常退休人员每人每年800元;病退人员执行同工龄在职人员的标准,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执行正常退休人员的标准。

    在职人员:工龄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年700元;工龄20—29年的每人每年600元;工龄10—19年的每人每年500元;工龄9年及其以下的每人每年450元。以上工龄均以年头计算。

    2、报销比例

    教职工的医疗费补贴由院医疗服务中心计入个人账户,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从个人账户基本医疗费补贴中报销。若当年医疗费补贴有结余,可转入个人账户,与下一年度的医疗费补贴合并使用。本人基本医疗费补贴用完后全年累计支出在2000元之内的,全部自理,超出2000元的部分按下列比例报销:

    享受保健待遇人员的医疗费报销95%;

    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报销85%。

    (三)癌症等经批准属特殊病症的医疗费,在规定用药目录和报销范围内的报销95%。特殊病症稳定后,不需特殊治疗的维持治疗医疗费和其他病症的医疗费执行同类人员的报销比例。

    四、 就诊管理

    (一)离休人员和享受省医疗保健人员在本院医疗服务中心就诊、取药,可以优先。

    (二)教职工就诊可到院医疗服务中心,也可到指定医院。因急症在非指定医院的急症门诊就诊或住院,应及时告知院医疗服务中心。

    (三)定点医院:齐鲁医院(含口腔医院)、省立医院、千佛山医院、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山大二附院、省肿瘤医院、省胸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口腔医院、市立二院眼科医院、济军总医院。

    (四)控制门诊处方用药剂量。一次取药一般疾病不超过5天药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15天药量;特殊情况最大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每天的剂量按药品说明书来控制,若病人要求超出规定的最大剂量,其超出部分全部自费。

    (五)健康查体:离休人员和享受保健的人员每年一次,其他职工每两年一次。视资金情况可安排一部分离休人员和享受保健的人员进行疗养。

    (六)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者,必须持医院病历,到院医疗服务中心按规定开药。

    五、报销规定

    (一)院医疗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报销范围、比例、公费医疗目录、用药标准剂量等。

    (二)医疗费报销范围严格按山东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目录执行。

    (三)门诊医药费报销必须持病历、单据;住院医疗费报销必须同时具备病历、每日清单、单据;在非指定医院急诊的,报销时必须持急诊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四)本人医疗费补贴数额内的资金,可到院医疗服务中心取药,也可以按规定自行购药;超过补贴标准的,必须在指定医院或院医疗服务中心取药。特殊情况需在非指定医院取药者,必须先经院医疗费管理与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五)在外地长期居住的教职工,可就近选择一家医院作为指定医院,在院医疗服务中心备案。

    (六)为加强对医疗费的监督和管理,学校审计部门将对病历、处方和报销单据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核实。发现医务人员不坚持原则或病人弄虚作假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凡一次性门诊和住院费超过1万元的,都必须依据[山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实行审计报销。

    (七)每周二(节假日除外)报销一次,每次一天,其它时间不予办理。当年的医药费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报销完毕。

    六、医疗费管理机构

    为加强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的管理,学院成立医疗费管理和改革领导小组(另文下达),定期召开会议,听取院医疗服务中心的工作汇报,监督指导院医疗服务中心的工作,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本办法解释权归医疗费管理和改革领导小组。

    主题词:教职工 医疗费 管理 办法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办公室 20054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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