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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阅读 次】   日期: 2005-04-09




    鲁工美院字[2005]19号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及学院各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制修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3、研究和决定学位授予资格;

    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条 系(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设分委员会主席一人(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其人选由系(院)推荐,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学院学位委员会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查本系(院)毕业生学习成绩(包括所学课程的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和毕业生鉴定等材料;

    2、逐个审查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

    3、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位和不能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4、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他有关学位授予工作。

    第六条 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2、本科层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达到学院规定的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要求。

    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或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者。

    2、在许可的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者;

    3、在校期间受到过两次处分或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4、学院要求参加的国家统测科目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线者。

    5、下列学位课程有一门及以上未达学院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70分合格);本专业一门专业基础课。

    6、高中起点本科重修学分达到16学分以上者(含);专科起点本科,三年制本科重修学分累计超过12学分(含);两年制本科重修学分累计超过8学分(含)。

    7、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受到处分者。

    8、结业生。

    第八条 对影响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的补考和重修课程门数的计算原则。

    1、凡同一课程名的课程,分学期连续开设,且每一学期单独进行考核的,每一学期按照一门课程计算;一门课程重修多次的,重修学分只计一次,补考门次计一次。

    2、《体育》课程的补考与重修不计入影响学位授予资格的课程门数,体育课学分要记入总学分。

    3、《大学英语》、《计算机文化基础》重修学分,可以通过在校期间参加由我校考点组织的全国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CET—4)、全国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大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CCT—1)合格后对应予以冲抵。

    第九条 仅出现第七条中3、4、5、6、7条而无法取得学位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位:

    1、在处分后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受到省级及以上奖励者(限省级以上三好学生、省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

    2、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专业展览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国家核心或一级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字数在4000字以上,与所学专业有关,注明作者真实姓名与单位,独立完成或是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刊物上刊登两件美术或设计作品(广告性质的插页除外)。

    3、考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者(凭录取通知书原件)。

    第十条 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1、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审核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于本届毕业生毕业答辩结束后2日内,将审核结果(有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学位管理办公室进行复核。

    2、学位管理办公室复核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正式产生获得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名单。

    3、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或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行为,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可取消其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生对系(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位授予审查意见有异议者,可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对获得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编号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编制,集中加盖学院钢印及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印章。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涂改无效,遗失不补。

    第十五条 《实施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除第七、第八条之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七、第八条自2003级学生开始执行;2001、2002级学生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执行1997年12月颁布的《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士学位管理规定(试行)》。

    2005年4月修订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 实施 细则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办公室 20054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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