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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4.09.16
供稿:财务处
作者:财务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票据的管理,保证票据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票据是指:
(一)《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适用于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
(二)《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适用于学校对外的资金往来结算业务。
(三)税务发票,适用于学校对外经营性业务。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使用、发放、保管、缴销等工作。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记录。按票据种类设置专用登记簿,序时登记票据领购等业务,全面、正确反映各类票据的收、发、结存情况。在票据发放时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四条 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领取和保管票据,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使用,不得扩大范围,各项目应分别填列。
第五条 票据只限于领用单位自己使用,严禁借用、代开、转让票据。用票人在启用时发现缺页、重号、错号等,须整本退回财务处统一处理。
第六条 票据必须顺号填写,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不得拆本使用,不得开具没有真实业务的票据。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填写错误,应在票据各联次一次注明“作废”字样,并粘贴在存根联上备查。
第七条 每本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在封面上填写使用票据起止号码及金额,以及票据使用时间、作废号码,并加盖部门或学校行政章。
第八条 使用票据的部门应当妥善存放和保管,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已开票据的存根联应整本保存;已用完或不再使用的票据,必须在领用新票据时交回财务处,经查验后换领新票据或予以注销。
第九条 学校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票据,一经发现学校财务处有权没收,同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追查票据的来源。
第十条 领用票据的部门,在票据管理机关依法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一条 持有营业执照的对外经营性单位使用的票据应从税务机关购买,并按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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