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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

行政事业单位设立“小金库”的成因及对策

时间:2009.07.15 供稿:审计处 作者:审计处

行政事业单位设立“小金库”的成因及对策   

    在近几年的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实践中我们发现,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资金的问题在行政事业单位仍比较普遍,其手段、方法各异,技术性、隐蔽性越来越强。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小金库”或账外账有的是行政事业单位本身,有的是其部分所属单位。其金额从十几万元到数百万元。对此,我们从审计的视角对其形态、成因及治理进行一些剖析与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或账外账存在的形态
  从审计实践看,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或账外账的设立形态可谓五花八门:有的存放在职工食堂账上
;有的放在社团组织账上;有的将现金秘密放在具有隐蔽性的其他部门的另一个金库内;有的将部分现金放在财务室或财务人员手中;有的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存折账户,由相关人员保管;有的是以单位名义改为简称后或某部门名义存入银行账户。行政事业单位的“小金库”与其各种权力密切相关。当前党中央号召治理腐败问题,更要注意查处“小金库”或账外账;同时,这也是审计的一个重点内容;对其审计查处,会在一定范围、一定层面上起到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作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或账外账的来源与渠道
  “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及形成大多与其职权、职能、资产的所有权有关。利用这种权力搞账外收入,甚
至其权限大小同“小金库”数额在一定程度上呈相关性。“小金库”的资金多从如下渠道而来:一是截留收入不在应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记账,直接转移到账外。二是钻政策的空子,将违规代收和搭车收取的款项不入账,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三是利用银行揽储业务的愿望,将政策性收费不及时上缴,而在银行账户上保留一定的存款额,或将大额资金转移成定期存款及委托其他机构代为理财,牟取利息和额外高息作为“小金库”。四是将收取的规费擅自出借,获取的利息收入私存“小金库”。五是单位与银行联办储蓄点(或称内部银行)由联办的银行支付储蓄代办费,形成“小金库”。六是利用一些单位交款后不要正式发票可打折,将其收入隐藏形成“小金库”。七是变卖出租闲置资产收入形成“小金库”。八是更多的单位将公房出

租收入私设“小金库”或直接私分。九是利用行政事业或业务管理权,将下属单位或承包单位上缴的管理费、承包费,设立“小金库”。私设“小金库”的前题是权力滥用。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的形成中,可以寻求审计的相关方法与对策。
  三、谋取私利是“小金库”资金使用的共同特点
  “小金库”使用与列支的费用五花八门,但其共同的特点都是以权谋私,或者用于超标准发放干部职工
奖金补贴及其他个人消费性开支,或者支付国家规定的正常财务支出所不允许的款项。“小金库”的资金通常有如下去向:一是以为职工谋福利、留住人才为借口乱发奖金、补贴。二是用于拉关系走后门进行请客送礼或为上级部门领导付账,名曰为公,实则为私,今天给人以方便就是图明日自己的便利。三是小团体旅游的费用。四是购置不便公开的商品。五是少数几个人私分。六是用于领导经手的用途不便公开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七是为本单位职工发放工资、奖金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结果等于二次发放工资、奖金等。由此可见,“小金库”的存在危害是巨大的,它不仅是国家财税收入流失的主要渠道,更是滋生腐败的根源。因此,必须加以根治。
  四、关于治理“小金库”或账外账的对策
  国家对“小金库”或账外账的禁止与查处,可谓是三令五申。但“小金库”或账外账屡禁难止,其原因
有:一是受利益驱动。二是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三是对“小金库”的处罚还是相对偏轻,现有法规规定与实际操作多以收缴余额,或对单位进行罚款了事。收缴也好,罚款也罢,反正是国家或单位的钱,甚至触不到“小金库”设立者及责任人的痛处;今天收缴了,明天可以补充。因此,对“小金库”的治理,已到了不下重药,难以遏制的地步。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针对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首先,应对当前设立“小金库”的情况进行深入客观地分析,调整补充已有的相关法规,制定系统、有
效、明确的专项治理法规,使对“小金库”的查处、处理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要加重处罚力度,强调经济上重罚、媒体曝光和严惩责任人的一体化处理原则。让违规者付出高额成本、沉重代价。同时,对设立“小金库”的问题,应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规范,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及其领导者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从事经济活动,从源头上遏制个别人滥用权力私设“小金库”的违规行为。

 

 

                                      (摘自审计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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